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9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合作处 时间:2024-06-07 18:02

黄晓玲代表: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异地研发中心认定标准的建议》(第1696号)由我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是深化与国(境)外科技交流合作。目前,我省已与全球近8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科技交流合作关系,加强省级和国家级对外合作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平台和举办创新创业有关活动,共建有19家省“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平台,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联合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联合共建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共建科技园(创新园)等,其中:联合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16家,联合共建技术转移机构3家,为我省产业技术走出去搭建了高位渠道。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与国(境)外科研单位实施省级科技合作项目,包含了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医疗健康等领域,携手解决环境、能源、健康等共性关键问题。

二是支持我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或参股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对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我省企业,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按政策享受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政策。同时,积极引导、鼓励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海外研发机构和创新机构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促进国际优势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层次与水平。

三是开展海外研发机构认定的前期调研。为梳理我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有关情况,我厅调研组先后赴福建省神悦铸造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美宏科技等设有境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并与安踏集团、九牧集团、泉工股份等公司进行深入交流,全面了解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在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此外,泉州率先出台了促进异地研发孵化若干措施,明确企业异地研发中心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必须对异地研发中心需拥有实际控制权(控股50%以上),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这为制定我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借鉴。

四是为内外资经营主体提供规范标准登记管理服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主体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登记管理服务。根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及省数据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各类经营主体信息通过省数据汇聚平合实时共享,由省数据管理局统一负责对外共享利用。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鼓励省内优势企业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利用全球智力资源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等“创新飞地”,提升我省企业研发国际化水平,助推我省企业高效嫁接利用先进国家和地区、科创高地的优势创新资源,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顶层设计。落实落细我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持续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科技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在创新资源较为集中的地区建设“创新飞地”,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二是研究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支持政策。结合前期调研情况,综合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支持我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措施,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支持。关于企业对境外异地研发中心控股方式的认定标准,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明确母公司控股比例。

三是吸引海外创新资源来闽汇聚。我厅支持将异地研发机构平台纳入全省开放创新布局,作为我省科技创新合作平台的海外延伸,吸引更多科技创新资源汇聚我省,帮助企业贴近海外市场和用户,加快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四是做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按照《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领导署名:李志忠

  联 系 人:李海明

  联系电话:0591-87882177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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