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厅监督处 时间:2024-08-14 15:33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
  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被处理信息,严格执行处理决定,现将有关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信息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主体
  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被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依规处理,或本单位根据违规、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线索完成调查工作后依规对本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在闽(含央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类机构)。
  二、报备内容
  有关部门和各类机构依规对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各类机构应当及时向我厅报备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主要包括∶(一)失信责任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二)失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措施、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惩戒期限、作出处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名称等信息。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的主要文件载体是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书。
  三、报备程序
  有关部门和各类机构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各类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在收到有关部门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的调查报告复印件、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及其电子数据报送我厅备案。在申报各类科技活动的关键期间,各类机构应在作出(收到)处理决定后立刻向我厅报备。
  四、报备信息管理和使用
  我厅按职责对各类机构报备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等进行把关,对要素不齐全的,及时告知补正,对符合要求的备案信息我厅将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予以记录,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在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汇交。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记录的处理措施、惩戒期限等内容,对失信责任主体进行惩戒。
  五、未及时报备责任
  各类机构未按要求报备的,没有坚决执行处理决定的,一经发现,除了根据处理决定书的处理措施、惩戒期限等内容对责任主体进行惩戒,撤销惩戒期内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并追回已拨财政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各类机构管理责任。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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