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础研究处于从研究到应用、再到生产的科研链条起始端,地基打得牢,科技事业大厦才能建得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础研究工作,多次就加强我省基础研究工作做出重要部署要求。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作为我省支持基础研究的一类省级科技计划,长期以来对推动我省基础研究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为加强和规范省基金计划和项目管理,我厅于2016年制订了《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20年作部分补充修订。2024年,根据省基金资助体系调整、联合资助工作发展、基金项目管理规范等需要,我厅再次研究修订《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借鉴国家和有关省基金管理作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实施细则》修订稿。《实施细则》修订稿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主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科研相关主体单位意见,收到46家单位书面反馈,其中35家表示无意见,11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经研究吸纳和多轮修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现正式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新的《实施细则》共计6章、23条,章节及要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表述细则制订依据,省基金计划定位功能目标,以及相关职责权限归属。明确省基金作为省科技计划类别之一,是省科技计划资助支持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主要渠道,省基金计划相关政策制订与组织管理由省科技厅负责。
第二章,资助体系。主要表述省基金新资助体系、项目类别设置情况。明确省基金保留面上项目、重点项目,保持对广泛科研群体的总体均衡资助格局,同时在资助体系框架内设立青年科学基金,整合设置创青、优青、杰青、攻青4类项目,进一步完善强化对基础研究青年科技人员培养、成长和发展的梯次递进支持机制。概要说明各类别项目总体定位属性和资助目标。按照充分发挥省级科技资源统筹衔接与梯次配置效用原则,明确减少项目同层次重复资助和逆层次低效资助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多元投入与联合资助。明确联合资助单位基本条件要求、联合资助项目类别,以及联合资助出资规模、统筹竞争与追加立项、申请与退出等有关具体工作办理机制。提出联合资助单位出资经费统筹比例,从原来省级、市级单位分别30%、20%,提高到原则上按40%、30%计提,适度加大对联合资助单位政策性追加立项之外的竞争立项激励,促进省基金项目质量总体提升。
第四章,项目申请、评审与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与验收结题。一是明确要求项目申请人的人事关系应在申报单位,受聘或派驻申报单位的,工作期应覆盖项目实施期;项目申报和推荐单位在遴选项目时,应注意把握申请人在我省工作时间的相对持续和工作关系的相对长期稳定。二是明确项目通讯评审分按照专家提交评分先后顺序统一取前3个评分(面上、创青项目)或前5个评分(重点、优青、杰青、攻青项目)计算平均分,进一步提高项目评审公平性。三是鉴于省基金项目规模相对较大,各环节工作办理需时周期较长,基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关于项目任务书签订时限附有的“一般”原则,规定省基金立项项目任务书一般应在计划下达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起草商议审核等实质程序。四是调整原细则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在保留青年科学基金4类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外,对面上、重点项目确因负责人特殊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的,如项目实施已超过两年,有望按期完成项目既定任务的,可有条件申请变更负责人。五是明确采取简易验收的项目,如负责人无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又不能提供其它经审核认定的相关明显成效成果佐证的,一般按验收不合格结题。六是兼顾部分项目确实存在提前验收需求,同时保障项目管理工作总体有序,明确省基金项目提前验收原则上不早于项目任务书到期前半年,促进项目申请人按照实施期要求,注重加强研究内容体量合理性规划。
第六章,附则。明确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原《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基〔2016〕7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基〔2020〕3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与基金管理处,张依惠,0591-8788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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