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10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6〕19号)精神,加快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规范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委省政府批准,用于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福州、厦门、泉州三市片区创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由省、市和高新区三级每年统筹12亿元设立专项资金,资金筹措以福州、厦门、泉州三市为主,省级财政和省直有关部门统筹支持。福厦泉三市(包括高新区)每年各安排3亿元,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省直部门每年统筹1亿元,其中,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每年各安排2000万元,省商务厅、省人才办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各部门统筹资金按原渠道下达。
第四条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3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筹措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科学规划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合理确定资金分配因素权重;
(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方案,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调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
(三)负责年度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和省人才办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资金规模要求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研究确定并下达年度部门专项资金;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并在5月底前向省科技厅备案;
(三)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形成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和绩效评价,并在次年6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八条福厦泉三市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资金规模要求筹措本市资金;
(二)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福厦泉三市科技部门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资金规模要求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研究确定并安排年度项目资金;
(二)协助做好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和省人才办统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本市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并在5月底前向省科技厅备案;
(四)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形成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和绩效评价,并在次年6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
(五)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实施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审查。
第十条福厦泉三片区是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完善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优化支持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应,强化项目绩效管理,加大项目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是自创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实施和结题及资金使用中的职责,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技术研发创新。用于推动自创区内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产品开发和重要产业技术改造,支持带动园区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或示范项目的落地。扶持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省科技部门评估命名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牵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二)创新平台建设。用于支持和引导自创区主导产业上布局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研究和应用平台,支持自创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扶持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支持“数字福建”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大数据建设应用。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研发平台,培育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三)科技大市场建设。用于支持建立海峡科技大市场,搭建全省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在自创区设立海峡技术转移分中心,并支持自创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机构。
(四)促进优秀人才快速集聚。用于自创区引进海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团队到自创区创新创业。
(五)拓展对外交流和闽台产业深度融合。用于支持自创区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设立研发中心、共建联合实验室。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资源性产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自创区扩大利用外资,拓展闽台合作,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服务贸易出口。支持自创区开展闽台产业技术联合攻关,拓展对台科技合作交流领域。
(六)创新改革先行先试。用于支持自创区内开展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对完成国务院赋予我省自创区改革任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片区给予奖励。
(七)省委省政府和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自创区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要求;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必要基础和实施条件。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安排2亿元,其中30%的专项资金用于绩效奖励,与福厦泉三片区工业总产值,福厦泉三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进步贡献率、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创新指标挂钩。其余部分按当年核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和年度考核结果下拨经费,由三片区结合地区专项资金预算负责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福厦泉三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人才办根据本专项资金规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用途,按照各地区或部门职能和资金管理权限,自行审定支持项目并按有关规定下达资金,及时抄送省科技厅。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和福厦泉三市负责对各自安排的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第十五条规定的指标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福厦泉三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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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承办: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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