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时间:2021-07-06 11:00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好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升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领域改革,发挥好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科技管理工作,提升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服务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等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专家库集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为全省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科技活动提供决策服务。

第三条省科技厅推动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省科技专家库。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工作。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注册审核、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第四条省科技厅和受其委托的机构开展科技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工作所需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专家库实行管理、使用、抽取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管理

第五条专家库建设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专家库使用部门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提出专家库需求和改进建议。业务牵头部门作为建设管理方,汇总业务部门提出的专家库建设需求和建议,通过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不断开发、扩充、完善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按从事职业性质,专家库专家划分为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两种类别。按专业水平、知名度和影响力高低,专家库专家划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评审专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家两个层级。

第六条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作风严谨,诚信廉洁地履行职责;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且在时间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3.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被列入项目管理资信“黑名单”,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具有丰富科研实践、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对承担过验收通过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青年博士,或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负责行业技术管理的行政及事业单位负责人、经办等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放宽入库职称要求。

  2.财务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对中级职称并长期从事相关行业人员;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市级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放宽入库职称要求。

第七条专家入库采取个人注册审核入库和交换共享两种方式。

  (一)个人注册审核入库。申请人可常年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注册。按照提示完成个人基本信息、从事专业、职务职称、工作经历、论文著作、科技奖励、知识产权情况等内容的填写,并上传职称证书等相关附件作为资质证明。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对个人注册信息审核后,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根据需要,省科技厅可主动邀请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注册审核入库。

  (二)交换共享。与国内兄弟省(市、区)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机制,按照交换共享的原则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省外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八条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入库专家应及时登录系统填写更新信息,经审核后予以实时更新。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保证完成相关工作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咨询资格,存在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

  (四)履职评价为差的;

  (五)未能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咨询)内部情况的;

  (六)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专家,在取消评审资格期限内不得再次入库。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 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的专家,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与被评审对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抽(选)取专家时应予以回避。

  2.与被评审对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专家声明后应予以回避。

  3.被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4.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形。

  (二)同行评议原则。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并视需求邀请省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技术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在条件允许时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选用包括自动匹配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采用网络评审的各类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提供了“随机匹配”等自动匹配抽取功能模块,在网络评审匹配专家时,一般采取自动匹配的抽取方式,应提高项目自动匹配比率。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的,执行专家使用与抽取相分离的原则,业务部门提出会议评审专家需求,通过会议评审专家抽取模块随机抽取专家,监督部门对抽取流程和专家名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监督部门对专家抽(选)取工作全过程监督,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技术领域不能满足具体业务要求的,可以紧急邀请专家入库。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会议评审活动不超过10次。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候选专家并确认参与专家。在设定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直至达到专家数量要求。在会议评审时,为避免专家现场回避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要求,业务部门应有预案,或已有报监督部门备案的替补专家。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责任

第十五条专家受邀进行评审评估,独立提出评审评估意见及表决,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专家咨询费等劳务报酬和交通食宿保障。

第十六条专家应当认真执行评审评估、验收结题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评审纪律,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评估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专家不得违反回避制度要求,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与被评审评估对象单位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对象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专家不得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八条专家应当遵守所参与的科技评审、评估和验收工作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因泄密给相关科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泄密专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跟踪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线下线上业务融合,对专家抽(选)取、专家回避、专家评审、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省科技厅监督部门对专家评审评估工作全过程监督,对违规情形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科技评审评估(咨询)活动过程中,评审评估组织单位或部门发现专家信息失真或过时,应及时在线标注;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质量规范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表现优秀和表现不佳的专家;对专家评审过程中异常现象要予以记录和报告。标注信息和评价信息作为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专家抽(选)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评审评估组织单位或部门发现专家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情形的,应向科技厅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专家库日常运维的第三方单位要认真履行日常运维管理职责和保密承诺,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外传、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不得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如违反保密承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县科技部门和其他单位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中,需使用科技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应通过信息系统提出专家共享申请或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同意后在申请事项范围内规范使用并严格执行专家信息不外泄等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
Baidu
map